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近年来,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比如,通过巧立名目、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滥发钱物等,针对此类隐形变异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精准定性量纪。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系A区某局行政执法队队长;王某系A区某局行政执法队副队长。2022年,李某以行政执法队任务重、工作压力大为由,与王某等人商议后拍板决定,在每年年底以发放加油卡的形式,向队内人员发放一定的交通补贴。2022年和2023年春节前,李某两次授意王某通过某民营公司,以虚增队内宣传品制作费、虚开发票的方式,共计套取经费5万元,并以“商品和服务费用”在行政执法队账户上列支,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套取上述经费后,王某共计购买了50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经李某同意,在2022年和2023年的春节前夕,将上述加油卡全部发放给连同自己在内的队内干部。
本案中,针对李某授意王某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购买加油卡并发放给队内干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授意王某通过某民营公司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禁止任何单位虚开发票的规定;李某授意套取的资金属于公款,以“商品和服务费用”记账列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的规定。李某在财务会计管理、公共资金支出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予以评价。李某用公款购买加油卡发放给单位人员,本质上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两种违纪行为分别评价、合并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用公款购买加油卡发放给单位人员,本质上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李某套取的资金性质属于公款,李某向自己及队内干部发放加油卡是目的,套取公款是实现违纪目的的手段行为,两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理,不需要对套取公款行为单独评价。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行为实质看,李某的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解释》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12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实践中,滥发津贴补贴形式多样,有的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如以会议费、值班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有的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比如,2022年4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有一起案例系麻城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党支部书记、局长胡立新滥发津补贴等问题,通报内容表述,“胡立新安排虚报办公用品、资料印刷、车辆维修等费用套取财政资金45220元,以‘春节补助’‘工作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其中胡立新本人领取6000元”。本案中,李某等人套取公款购买加油卡,并在春节这一特定时间节点发放给队内干部,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规定自行新设补贴项目,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与王某等人共同议定发放津贴补贴事宜,都属于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党纪责任。
李某授意套取公款属于滥发津贴补贴的手段行为,一般应“从一重”处理,不予单独评价。李某实施套取公款的行为与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统一性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属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违纪目的而先后实施了多个违纪行为,前后行为之间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在主观上,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受违纪目的之统摄,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多个违纪行为围绕违纪目的而产生逻辑关联,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本案中,李某套取公款的目的是违规发放津补贴,套取公款行为只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手段行为,虽然套取公款行为和滥发津贴补贴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党纪条款,但上述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可视为一个整体的违纪过程,应以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进行评价。对存在牵连关系的违纪行为一般应当“从一重”处理,对于“从一重”处理,可以参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之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这里的“处分较重的条款”,不能简单理解为处分档次的轻重,而是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从全面、充分反映违纪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两个条款的处分档次相同时,更要从行为性质、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李某分别触犯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与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条款处分档次相同,鉴于李某滥发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严肃整治的重点问题,认定构成该违纪行为更能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因此,应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对李某等人行为进行评价,不再对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作为违纪情节予以表述。在违纪事实表述中,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这些均是影响处分档次的重要因素,即使在“从一重”处理时,通过全面表述事实,也可为从重处分的情节提供事实依据,进而实现精准量纪。本案在审理时,未对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予以单独评价,而是将该行为在滥发津贴补贴违纪事实表述中作为情节予以一并表述,这一方面防止了过度评价,另一方面充分展现了李某违纪问题的全貌。
综上,李某授意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购买加油卡并发放给队内干部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吴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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