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安排请托人将财物给第三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该财物,但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系甲市A区B镇党委书记,2023年5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推动B镇镇属企业购置C集团开发的商务楼一栋,购买价6.36亿元。2024年1月,陈某向C集团董事长表示,准备去其公司购买两套商用房,让其多给点“优惠”,C集团董事长为感谢陈某的帮助,表示自己将亲自安排此事,给予最大“优惠”。后陈某带着其亲戚吴某分别购买C集团开发的商业用房各一套,陈某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为932万元,吴某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为1403万元。后经价格鉴定,陈某所购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03万元;吴某所购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50万元。经查,吴某不认识C集团相关人员,也不知道陈某帮助该集团谋利的事宜。
本案中,对于陈某利用职权通过以不合理低价购房形式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即陈某以低于市场价103万元为自己购买商业用房的行为,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交易型受贿,将该行为认定为受贿不存在争议。但对于陈某帮助吴某低价购房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在为自己低价购房谋利的同时,附带着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虽然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但对于吴某获得的低价利益陈某本人并未实际获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对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故对于陈某此行为可以评价为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的违纪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之所以能低价购房,C集团之所以愿意低价将房屋出售给吴某,均是因为陈某的职权因素,陈某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本质上是将权力的对价指定交付给吴某,应当评价为受贿行为,吴某所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50万元应一并计入陈某受贿数额。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分两款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违纪层面的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谋利系为亲友的经营活动等谋利,亲友所获利益来源于市场,而非权力的对价。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在资金、资源、税收、招投标等方面为子女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一路开绿灯”等,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然而,本案情况不属于《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陈某为亲友谋利系直接让亲友享受财产性利益,这一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价,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陈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受贿罪而非违纪行为。
其次,陈某利用职权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虽其本人没有直接占有吴某所获购房差价,但仍构成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指定、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的,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陈某对于帮助C集团谋取利益,以及C集团之所以向其本人和吴某低价售房均是因为其本人出面打招呼等事项,均系明知状态。陈某在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利益的情况下,积极追求其本人以及吴某通过低价购房形式从C集团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陈某带着吴某去C集团购房之前,陈某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了利益。同时,陈某通过向C集团董事长打招呼,其本人和吴某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C集团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套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03万元,另一套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50万元,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情形。吴某与C集团相关人员并不认识,该集团之所以愿意低价售房给吴某,是基于陈某之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集团谋利的行为,因此,吴某享受的购房差价,实质是陈某职权行为的对价,只不过是陈某将此对价指定交付给了吴某而已,这与陈某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自己再进行处置并无实质区别,本质是在行使对贿赂款物的支配权,这只涉及贿赂款物的具体去向问题,不影响对陈某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
此外,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构成共同受贿。吴某虽对于其低价购房所获差价明知,但对陈某之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C集团谋利的事项并不知晓,因此无法认定其与陈某存在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吴某不构成共同受贿。吴某获得的低价购房差价150万元应计入陈某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吕奕成 作者单位:上海市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执行总编:曹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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