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
深挖细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灵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围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紧盯公职人员亲人代持企业股份等情形,开展精准整治。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走访企业了解情况。 李燕 摄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作出部署,突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这个重点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持续查办传统腐败案件的同时,时刻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从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着手,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如何及时发现——
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推动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力度,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的题中应有之义。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动向新表现,及时发现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腐败问题,为后续快速处置奠定基础。
不久前,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透过“人财分离”表象,剥去“市场化”“合法化”外衣,成功查处一起某区级部门原“一把手”以购买原始股为名、约定代持的受贿案件,精准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涪陵区纪委监委将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的重中之重,对近五年全区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开展“解剖麻雀”式调研,分析当前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涉案群体向国企、事业单位集中;案发领域多处于工程建设、医药采购等资金密集区;贪腐手段常与投资、借贷等商业行为交织……该区纪委监委充分利用调研结果,聚焦重点领域和高发地带,把握隐形变异新动向,精准提升办案人员识别和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能力。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把分析研判作为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先手棋”,将其贯穿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该区纪委监委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案例研讨会、一线调研走访等多种形式,系统梳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演变规律和滋生土壤。
在此基础上,余杭区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形成工作方法——重分析研判,提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处的针对性;重数字赋能,提升查处的精准性;重线索起底,提升查处的有效性;重力量联动,提升查处的系统性。
结合一线办案实践,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华士杰认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在高压反腐态势下的“变种”与“升级”,其本质仍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当前,这类腐败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手段隐蔽化,伪装性强;二是链条复杂化,关联性弱;三是认定专业化,取证难度大。”
“近年来,我们查处了一批线索隐蔽、取证复杂、定性困难、查处难度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少都涉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要包括指定借款型、放贷收息型、收受干股型、虚增交易型、期权受贿型、亲友代持型等。这些行为往往以‘事先约定’‘借手控制’等方式掩人耳目,将权钱交易包装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之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赵培表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质上是腐败分子在反腐高压下的“战术转移”——由于直接收受财物的传统腐败暴露风险高,转而利用新手段、新技术、新业态构建复杂利益链条和资金流动网,增加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与取证难度,企图为贪腐披上“隐身衣”。但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深挖细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总会留下痕迹、露出破绽。
如何准确识别——
丰富防治腐败有效办法,提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查办质效
如何准确识别和精准定性,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难点问题。
相较于传统腐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更需要严谨细致、科学精准认定行为性质。2025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专门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立足法定证据标准,完善取证思路、明确取证重点,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进一步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证据指引》是对反腐败工具箱的进一步丰富。吉林省洮南市纪委监委将《证据指引》作为办案人员的案头书,采取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案件复盘等形式,重点解读“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期权变现”等高发类型案件,帮助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隐蔽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洮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证据指引》分类,紧扣职权与利益的对价关系这一核心,“对号入座”准确识别具体违纪违法行为,有效提升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能力。同时,对涉及专业领域、案情复杂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及时商请审计、财政等部门专业人员介入,在资金穿透、账目核查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围绕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联合会商,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扎实、程序合规。
《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20余种具体类型,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明确证据标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对照《证据指引》列明的具体类型,结合具体案情,围绕权钱交易的核心要件,系统梳理取证重点。该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认为,要坚持“穿透式”实质审查理念,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过表象探查以权谋私本质,从看似合理的表象中捕捉异常点、蹊跷点,精准揭示深层隐性腐败问题。郭立平举例称,如针对离职公职人员“期权化”受贿问题,调查重点可聚焦其离职前是否与企业存在利益约定、薪酬标准是否明显背离市场、实际工作贡献与所得收益是否严重失衡等维度。
桂林市纪委监委认真学习执行《证据指引》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构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库,划分指定行为、收受干股、涉原始股、商业机会、虚增交易、涉“白手套”、离职获财等类别,收集指定支付型、挂名领薪型、放贷收息型等典型案例。案例库通过明确基本案情、分歧意见、难点问题、认定观点、理由阐述、注意问题和取证重点,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发现、取证、定性“破局指南”。
如何有效治理——
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
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
“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何做到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关键在于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对纪法规定等的熟悉程度,查办、治理等手段也要不断提档升级、变换打法。”江苏省盱眙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龚聿梓认为,新形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穿透性思维能力和实质性研判能力,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不断提高惩治水平和能力。
在每一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办结后,盱眙县纪委监委相关案件承办室、监督审查技术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及时组织召开复盘交流会,一方面围绕大数据研判结果和实际核查情况,交流线上分析和线下核查的异同之处,提出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特点的数据需求、研判思路、工具应用等优化改进建议,形成应用、反馈、优化、再应用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建立涵盖已知或涉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案例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背景、查处过程、证据收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重点内容,通过建立模型、数据分析、会商研判等方式,为总结相关规律和特点提供更多有益参考。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腐败行为和手段的翻新变异,其本质仍然是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治本之道依然是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今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深入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区域实际,聚焦重点领域靶向发力,以“穿透式”监督、大数据赋能为抓手深挖细查,力争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在办案中,我们不能被民事合同、商业合作这些表象迷惑,关键要穿透资金流向,盯住‘行权’与‘获利’的关联性,用证据把伪装一层层剥开,才能真正提高反腐败穿透力。”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章晓鸣分析,结合案件查办实际情况看,当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主体隐身化、手段市场化、领域精准化、对抗调查主动化等特点,多表现为亲属代持、期权腐败、数字行贿等形式,重点渗透工程招投标、资产处置、平台经济等领域。
章晓鸣认为,遏制其滋生蔓延,核心是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强化系统施治。首先,要扎紧制度笼子,健全权责清单,严格执行回避、离职从业限制等规定,阻断利益输送通道;其次,要深化重点领域治理,推动关键环节全流程可追溯,堵塞监管漏洞;再次,要强化震慑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用好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短评 丨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灵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必须认识到,“新”和“隐”表象下,难掩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行为主体隐匿化、利益输送多样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特点,给案件查处带来一定挑战。但纪检监察机关只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便能提高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质效。
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关键在于“隐”,这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深入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深刻剖析滋生原因,透过现象揭露本质,依规依纪依法惩治,不断压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生存空间。
“新”和“隐”也是相对的,有的腐败问题刚出现时是新型的、隐性的,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显性的,同时可能还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坚定。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问题新情况,从查办案件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深化对“新”和“隐”的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真正做到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执纪悟语
认清本质、厘清权钱交易核心逻辑,是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前提基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要体现在模式迭代升级、变现表象合规、贪腐痕迹模糊,整体呈现证据碎片化、权力影响间接隐形的趋势。证据碎片化是导致“发现难”的主要原因。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需要从厘清社会关系、梳理资金流向和强化综合研判上精准发力,找到案件突破口。一是厘清社会关系,构建全面关系图谱;二是梳理资金流向,穿透“合规”伪装;三是强化综合系统研判,精准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线索。
(重庆市南岸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刘洋)
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腐败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往往不断翻新手段。面对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也要持续升级打法。相较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现在的腐败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但任凭腐败手段千变万化,本质上仍是权力和利益的交换。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措施使用、联合办案等协作路径,对发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深挖彻查、严肃处置。
(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郭文娟)
查办案件不是目的,推动治理才是根本。一方面,要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要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相关单位补上监管短板。同时,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将典型案例系统拆解,向党员干部讲清“再新的手法也会留痕”的道理,强化心理震慑,引导自觉摒弃侥幸心理。
(山东省鱼台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邵德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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