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位于朝阳区某社区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租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47817.66元,B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A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A公司将涉诉房屋返还给B公司,但B公司拒绝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仅同意退回36735.18元。
B公司称,A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房屋的情形,具体表现为:第一,涉诉房屋的踢脚线损坏、墙面未恢复原状、玻璃贴膜掉落并有文字,B公司一直联系A公司进行恢复,直到2019年2月26日A公司才恢复完毕。根据合同第7.11条约定,A公司应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逾期天数为25天(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占用费标准为月租金的两倍,占用费数额为935551.48元。第二,涉诉房屋中的部分家具损坏和丢失,A公司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为75384元。第三,A公司尚有147元打印费未交纳。上述三项费用应在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剩余保证金36735.18元。
A公司不认可B公司说法,多方咨询,最终委托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退还保证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B公司退还原告A公司保证金760670.66元。
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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